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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孟祥福与梅河口市钦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福,梅河口市钦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福,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钦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蒋铁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孟祥福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钦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梅河口市钦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孟祥福欠款48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