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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与鄂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原野科技有限公司,鄂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艺苑路东侧网点4号楼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8716XXXX。法定代表人XX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鄂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碧海阳光旅游区北侧。法定代表人乔伟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莱州市原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