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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庄金山与夏茂辉、吴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金山,夏茂辉,吴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庄金山,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夏茂辉,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吴秀丽,,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庄金山与被执行人夏茂辉、吴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