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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定远县山陈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吕法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山陈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吕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山陈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绿化村山陈。被执行人:吕法星,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山陈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日人吕法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