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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代成云与代玉斌、代元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玉斌,代元钊,代成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玉斌。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元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成云。上诉人代玉斌、代元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代玉斌、代元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玉斌、代元钊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玉斌、代元钊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玉斌、代元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