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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秀杰与王宝云、李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杰,王宝云,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白秀杰,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宝云,女,53岁,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洪,男,54岁,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杰与被执行人王宝云、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宝云、李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秀杰欠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250元,执行费44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