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6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卫、陈栓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卫,陈栓柱,吴太安,杨学海,杨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996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前,男,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被告陈志卫,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栓柱,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吴太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学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占清,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卫、陈栓柱、吴太安、杨学海、杨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