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田永宁与段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宁,段雅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永宁,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冉家村四组。被执行人段雅茹,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小北。本院在执行田永宁与段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雅茹应履行案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段雅茹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账户余额不足以抵偿案款,征得申请执行人田永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