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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829号原告: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11幢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70688497H。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漳州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