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黑020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液丰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称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