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旷安华与周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安华,周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民初2807号原告:旷安华,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诉讼委托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福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旷安华与被告周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正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理明、人民陪审员刘爱斌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慧婧担任本案记录。于2016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石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福乐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福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张事实与理由是:2009年,原告在广东佛山市做陶瓷生意,在此前原告在广东佛山便认识了被告周福乐,因都是攸县人,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看在与被告系老乡的情份上,便同意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现金20万元,借款时原告提出若自身需要钱时,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由此酿成纠纷。原告旷安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周福乐于2009年12月3日向原告旷安华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周福乐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证明本案被告借款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应当作为证据采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3日,被告周福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旷安华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书面借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现金20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以目前资金紧张为由,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且出具了书面借条,故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予偿还原告借款而未予偿还,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但是,当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引起本案发生,被告应予承担违约利息,自本判决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偿付借款的利息。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福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福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旷安华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福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李正荣人民陪审员 刘理明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