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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苏桂霞与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霞,李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苏桂霞,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卫华,女,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苏桂霞与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105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青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