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俊、黄孔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黄孔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职员,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黄孔荣,男,生于1954年11月23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黄孔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孔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15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