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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叶奎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福,叶奎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350号原告:李玉福,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奎文,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李玉福诉被告叶奎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被告叶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42189元。2、赔偿经济损失7805元(按年利率6%自2013年7月计算至2016年8月)及该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原告装修被告的办公室,工程完成后被告仍有42189元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欠条,并承诺2016年5月结算工程款,但至今被告仍未结清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叶奎文辩称,欠款数额属实,该欠款系淄博圣普斯��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欠,不是我个人所欠。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叶奎文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办公室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2189元,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5月付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辩称欠款非个人所欠,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原告的装修款,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赔偿损失的起算点,应自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奎文归还原告李玉福装修款421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叶奎文支付原告李玉福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与判决第一项同时付清。三、驳回原告李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叶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延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