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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13864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864号原告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好美家花园14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02540805。法定代表人邵永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邱鸣芳,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昆山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