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青松、包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青松,包宝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4067号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齐顺,该社职工。被告:白青松,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包宝山,男,32岁,蒙古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青松、包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斯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