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7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定卿与洪敏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卿,洪敏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7257号原告刘定卿,女,193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洪敏薾,女,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洪玲儿(系原告之妹),女,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刘定卿与被告洪敏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定卿,被告洪敏薾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玲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定卿诉称:被告家的防盗门紧贴原告卫生间窗户,让原告无法安装防盗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防盗门往内移。被告洪敏薾辩称:被告的防盗门是2013年安装的。原告家的卫生间窗户原来有防盗栏杆的,窗外还有窗台,2015年原告自行拆除了防盗栏杆,又将窗户向外移,导致无法再安装防盗窗。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曹市弄X弄X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系本市曹市弄X弄X号XX室房屋承租人。原告家的卫生间窗户开在走道内,原��防盗栏杆,窗外有窗台。2013年,被告紧贴原告卫生间窗户安装防盗门。2015年原告将该窗户的防盗栏杆拆除,并将窗户向外移,不再有窗台。上述事实,有租赁凭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家的卫生间窗户原本有防盗栏杆,窗外有窗台。故当时被告家安装的防盗门对原告方的防盗要求并无影响。现存在防盗影响,是因为之后原告自行将系争窗户的防盗栏杆拆除,又将窗户向外移至没有窗台,无法再安装防盗窗,故是原告自己的行为所致。原告现要求被告家内移防盗门,实属无理,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定卿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定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