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颖与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四经街云集南一巷5号,组织机构代码11779227-5法定代表人:孙亚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市兴冶机电产品经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施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