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开锁与王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05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元、申请执行费73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