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30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全,居民,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全与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20.2009万元,案件受理费107010元,执行费81602.0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巨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