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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303号

刘金全、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全,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30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全,居民,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全与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20.2009万元,案件受理费107010元,执行费81602.0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巨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