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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与王某、王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王某,王爱民,石爱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799号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金水路洹滨小学南侧,机构代码:33018614-3。负责人:王红,该幼儿园园长。被告:王某。被告:王爱民,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石爱玲,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与被告王某、王爱民、石爱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北关区九间堂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