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西敏与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敏,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265号原告:刘西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苗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西敏、与被告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西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被告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及补充说明无效。2、被告返还投资款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西敏与芜湖市土壕商贸有限公司合伙经煤炭过程中,对外债权债务尚未结算完毕,原告起诉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