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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任国辉与李志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2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辉,男,生于1992年9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李志卫,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国辉与被执行人李志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5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卫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国辉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该车辆未被本院查封扣押,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9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谭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