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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袁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袁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787号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北侧安钢御景园44号楼2单元6楼西户11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袁洁,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袁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