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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927号

郭德富申请王茂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德富,王茂发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27号申请人郭德富,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茂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郭德富与被执行人王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4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贺鹏程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4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海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