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绍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绍香,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51号申请执行人:董绍香,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绍香与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绍香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博海在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绍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