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8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恩驰与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莘松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驰,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莘松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8685号原告李恩驰,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MELISSAYIN-YINLAM,董事长。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莘松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MELISSAYIN-YINLAM,董事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颜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驰与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莘松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恩驰负担。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