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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薛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薛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刘用政,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薛彩琼,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薛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薛彩琼所有,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X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XX写字楼XX层XX室和XX室的房屋系被执行人薛彩琼所有,但上述房屋目前有人使用,短期内无法处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薛彩琼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号的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薛彩琼所有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X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XX写字楼XX层XX室和XX室的房屋目前有人使用,短期内无法处置,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