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
被执行人:胡勇军
被执行人:郑春蓉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胡勇军、郑春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勇军、郑春蓉银行存款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