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6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何必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何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6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必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何必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何必成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26932.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7613.11元,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何必成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6392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何必成抵押的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兰公寓6幢1601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04.5元,由何必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何必成抵押的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兰公寓6幢1601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评估,现正在拍卖、变卖之中,处置尚待时日;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65642.0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