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纪福申请执行彭发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福,彭发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86号申请人张纪福,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彭发分,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张纪福申请执行彭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发分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纪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270元,执行费3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发分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并查实被执行人彭发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张纪福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