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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娄德刚与崔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德刚,崔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娄德刚,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庄河市向阳路一段。被执行人:崔红军,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庄河市青堆镇元宝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德刚与被执行人崔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