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娄德刚与崔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德刚,崔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娄德刚,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庄河市向阳路一段。被执行人:崔红军,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庄河市青堆镇元宝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德刚与被执行人崔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