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志康与杜冠颖、伍世贤、伍世谦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5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康,杜冠颖,伍世贤,伍世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康,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冠颖,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伍世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伍世谦,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江永潜,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志康与被执行人杜冠颖、伍世贤、伍世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冠颖、伍世贤、伍世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68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伍世谦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106号9栋A梯201房的房产一套,有位于清远市美林湖的别墅十套,本院已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3441号、(2015)穗花法执字第1944号】查封并在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杜冠颖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106号1栋326房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106号1栋人地防下室24车位,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将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财产处理变现后方能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另案查封并评估拍卖当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财产处理变现后方能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5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