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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凌天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凌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39079-2。法定代表人:姜浩,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马总村,组织机构代码:71574759-7.法定代表人:褚云广,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凌天波,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凌天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凌天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中褚壁虎家具有限公司、凌天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施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