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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武学与马克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学,马克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890号原告:陈武学,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张转哲,灵宝市朱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克兵,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陈武学与被告马克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武学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学撤回对被告马克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武学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