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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土豪与天水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豪,天水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黄士豪,男。被执行人天水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黄士豪申请执行天水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水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16)甘05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