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徐胜与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962号申请执行人徐胜。被执行人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戴义。申请执行人徐胜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7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黄志红、顾志存等9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7621112元(详见附表经济补偿一栏)。二、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428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其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282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由本院另案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716号仲裁调解书中徐胜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