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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士兵与XX、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士兵,XX,张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夏士兵,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张建英,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士兵与被执行人XX、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