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樊卫军与吕景阁、郭钢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卫军,吕景阁,郭钢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335号申请人樊卫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景阁,女,汉族。被执行人郭钢中,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樊卫军申请执行吕景阁、郭钢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景阁、郭钢中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吕景阁、郭钢中相当于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政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