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宏欣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向阳村村民委员会,郭宏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城市洮北区。代表人郑仁辉,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宏欣,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董百石,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郭宏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吉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宏业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阁、朱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延吉三联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阳村民委员会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郭宏欣的诉讼请求。理由:一、被申请人郭宏欣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被申请人在二审过程中均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填土行为和填土量多少、土地平整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保护。二、鉴定意见违法违反客观原则、公平公正性原则且明显依据不足,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提出新的证据,卫星照片附说明,以此证明评估报告确有错误。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被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性质是林地,其在林地上实施填土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实施非法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五、被申请人可能与郑仁忠、白雪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行为,一、二审人民法院未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相应证据,相关事实未予查清。本院再审认为:一、本案鉴定结论并不是通过实地踏查作出,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因此,鉴定结论是以涉案土地大坑深度分别为3米和6米确定的。但大坑深度这个问题依据的是向阳村的证明,应查清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郭宏欣在2014年7月9日从向阳村获得这份证明材料,月底就申请鉴定,可以见得郭宏欣的真实意思就是想通过这份证明确定损失。另外,向阳村为什么要给郭宏欣出具这份对其非常不利的证明?现在向阳村又对此前所出证明反悔,到底真实情况是什么?二、向阳村提供的航拍图可见,现在诉争地块仍有大坑存在,并未填满。这与鉴定结论假设的将大坑填满所需费用的条件不一致,鉴定结论不能采信。三、合同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承包价格极低(1000元/年),显示公平,或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孙明利益的情况。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都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比例分担,不能只由向阳村承担责任。四、郭宏欣主张承包土地要经营停车场,那么经营服务对象是谁?是否有可见盈利?郭宏欣如果真如鉴定结论确定那样投入300多万填坑,要经营停车场还要平整土地,并按照各种设施,投入将会很大,那么多久能收回成本?另外,郭宏欣填坑是找哪家公司进行的?土是从何处取的?人工费用、土的费用都是如何支付的?通过什么账户打款的?是否实际发生了取土填坑的事实?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