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钱增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502号被执行人钱增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钱增强罚金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昭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