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与张桂利、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张桂利,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9878-8),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延龄村。法定代理人:曹光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桂利(身份证号:3421251974********),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09711-X),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307线南四里张。法定代表人:杨永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志(身份证号:3412241962********),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张桂利、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陆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绍嵊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946.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桂利、陆志的银行帐号(帐号内无大额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张桂利、陆志进行了布控,另查明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