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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陈超平、夏艾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陈超平,夏艾年,卓盛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197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号金泰大厦*****号。负责人:张大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益斌,男,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陈超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夏艾年,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卓盛载,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以下简称永嘉农商银行上塘支行)与被告陈超平、夏艾年、卓盛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⒈判令被告陈超平、夏艾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息(该笔借款2016年3月20日以前的贷款利息已全部结清,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14日贷款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245‰计收借款利息,2016年5月1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543‰计收逾期利息,未按期偿还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543‰计收借款复息);⒉被告卓盛载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⒊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嘉农商银行上塘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超平、夏艾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盛载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涉案合同:《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编号8571120140015240)合同当事人贷款银行借款人担保人永嘉农商银行上塘支行陈超平卓盛载借款内容债权本金额期内月利率‰罚息、复息月利率‰借款日期到期日10万元8.24511.5432015-5-152016-5-14担保责任卓盛载为陈超平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向永嘉农商银行上塘支行借款额度为10万元以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权核定该笔借款,被告陈超平尚欠期内的利息1484.1元。贷款到期后,于2016年5月23日原告在陈超平的存折上扣取了3000元,直接用之抵扣本金。被告陈超平未归还借款本金97000元,也未支付罚息、复息。担保人卓盛载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将扣取的款项直接抵扣本金相比较先扣除利息而言更有利于被告。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陈超平偿还剩余本金97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卓盛载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然,现有证据显示被告陈超平登记的配偶为1969年2月14日出生的夏爱莲而非本案被告夏艾年,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被告夏爱年与夏爱莲系同一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陈超平与夏艾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484.1元及罚息、复息(罚息、复息以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11.543‰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卓盛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陈超平、卓盛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章期人民陪审员  孙宏贵人民陪审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钧钧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