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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越与苏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越,苏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周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苏玉华,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周越与苏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越于2016年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周越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苏玉华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苏玉华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苏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越,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玉华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周越发现被执行人苏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