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谢代全与何德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谢代全,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何德超,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谢代全与被执行人何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61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德超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何德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代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的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摩托车。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6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摩托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林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