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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李祖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李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苗族,生于1970年1月2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李祖元,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李祖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祖元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敏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祖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徐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