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代少威与杨威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少威与被执行人杨威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威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少威欠款15.7万元及延期利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