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80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3807号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子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韵诗,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叶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水荣,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砚,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妃,被告人保广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水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7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孙某驾驶粤A×××××牵引车牵引鄂F×××××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与万某强驾驶的粤A×××××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车辆因此次事故定损为130000元,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保广州市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万某强驾车追尾我方承保的车辆,我方承保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维修费发票,车辆损失应当以实际维修发票为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骆某等四人作为万某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曾向本院起诉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1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生效文书查明,2014年12月17日6时30分,孙先鹏驾驶粤A×××××车牵引鄂F×××××车沿广州市南沙区市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市南路400号电灯杆对开路段路口,遇万某强驾驶的粤975**重型特殊钢结构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地点,粤975**车头部与鄂F×××××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万某强死亡及两车受损,孙某驾驶的粤A×××××车在人保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数额为10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生效文书认定孙某应承担20%的责任,该部分责任由人保广州市分公司予以承担。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就粤A×××××车出具了《机动车辆估损单》并与天源公司签订《定损协议》,双方确认:推定粤A×××××车全损,除去残值16080元后最终定损金额130000元,此后,人保广州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了上述金额。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天源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人保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承担20%的责任。人保广州市分公司在庭审时主张应以车辆维修费发票确定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人保广州市分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7600元[(130000元-2000元)×20%+2000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7600元给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羿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