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柯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柯某购买黄石市阳新县某镇屋李村部分火烧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柯某雇请工人非法采伐林木。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对被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非法采伐林木蓄积54.2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48.86立方米,杉树4.36立方米,樟树1.03立方米。被告人柯某于2015年7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何某、王某甲、冯某、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54.2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柯某购买黄石市阳新县某镇屋李村部分火烧树木。2014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柯某雇请工人非法采伐林木。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非法采伐林木总蓄积为54.2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为48.86立方米,杉木蓄积为4.36立方米,樟树蓄积为1.03立方米。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某的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和被告人柯某到案的情况。2、关于2014年度李姓村茶籽林山未办理火烧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事的情况说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证实2014年春由阳新县白沙镇引发的过境山火,蔓延到某镇李姓村、屋李村等山场。李姓村于2014年5月27日特对此山场申请火烧木的采伐,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已提交太子林业管理站和某镇政府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到县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因缺少市防火指挥部的火灾记录和证明材料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柯某联系何某称有砍树的事情做,何某就带了几个工人到某镇屋李村柯某指定的地点砍树,从2014年5月27日至6月10日一直在进行,砍树前柯某没有给何某看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某镇李姓村的副支书王某甲找到王某乙称村里有一批火烧树要出售,让王某乙帮忙找买主,后来王某乙联系了柯某,柯某同意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之后柯某在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砍了拿去处理了的情况。5、证人王某甲(某镇李姓村副支书)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某镇李姓村支书李某甲委托将村里山上的火烧树出售,作为村副支书的王某甲后来通过王某乙将该批火烧树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柯某,谈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柯某办理,之后柯某就安排工人砍树了的情况。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左右,陈某经人介绍跟何某一起到阳新县某镇的一个地方砍树,开工第一天村里领导来指定了砍树的界线和范围,陈某没有看到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7、证人黄某(何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端午节前,何某经柯某雇佣,带了一些工人去某镇砍树,关于砍树的情况黄志立都记了账,之后将账本给了何某的情况。8、证人李某丙(某镇屋李村村支书)、李某乙(某镇屋李村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某镇屋李村的村民发现村里的树被别人砍了,李某丙叫李某乙跟太子林业站反映了情况,并报了警,之后跟王某甲等人到砍树现场去,清点了被砍伐树木数量,主要有松树、杉树、樟树,被砍伐的树木属屋李村集体所有,有林权证的情况。9、证人李某甲(某镇李姓村村支书)的证言,证实某镇真心庵地区在2014年春天发了一场山火,将树木都烧死了,后来李姓村就将这些火烧树出售了,李某甲认为这些树是属于李姓村的,但没有林权证的情况。10、证人冯某(某镇李姓村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某镇李姓村经村里研究,将一批火烧树卖给了柯某,柯某带工人来将树砍了的情况。11、阳新县某镇屋李村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被采伐林木树种分别为马尾松、杉木、樟树;总蓄积为54.2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为48.86立方米、杉木蓄积为4.36立方米、樟树蓄积为1.03立方米的情况。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采伐林木现场的情况。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柯某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总蓄积54.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代理审判员  汪潞璐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