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陈永利诉朱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朱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6433号原告陈永利,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怀玲,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永利诉被告朱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已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洪交 百度搜索“”